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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案件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5-05-29 15: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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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是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阳光检务、透明检务的有效措施,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依靠广大群众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景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结合本院实际,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信息公开开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检察干警思想保守,认识落后,对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由于部分检察干警对信息公开工作思想认识不够深入,认为信息公开曝光的案件信息太多,会干扰办案程序的正常进行,增加办案的阻扰力度,降低执法者的权威性,从而导致对信息公开工作思想上不积极。

  信息公开实行“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的机制。这导致部分干警怕出错,怕担责,以至于对信息公开产生能不公开就不公开,能少公开就少公开,想法设法躲避公开的心态。导致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只停留在简单操作和应付上面,达不到实质性的效果。

  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多重困难:一是案件社会影响大与不大,是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何为典型案件,都很难界定。二是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捕时一般正是案件侦查关键时刻,此时公开案情不利于案件侦查,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都很难把握。三是侦查、逮捕、诉讼等不同办案部门对保密与公开的要求不一样,怎样公开难以协调。

  对于如何深化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促进案件信息公开顺利开展。认识到实行检察信息公开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把“权利关进笼子里”的根本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是消除各方面的猜测和怀疑,排除各种办案干扰阻力的有效武器,既有利于促进司法规范化,又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同时,通过全面的案件信息公开,将检察权行使的过程和方式公开化,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统一标准。案件信息并不是随意、无限制地公开,而是要做到规范公开,形成相对固定、统一的公开格式,打造科学、合理、规范的公开模式。建立信息公开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检察干警对新制度、新规范、进行培训,熟练掌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检察信息公开规范问题。

  三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息公开系统的应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定专人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审核、发布工作;技术部门负责搭建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环境,系统安装和测试,后期技术管理和运维保障,确保系统稳定、顺利运行;各相关业务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对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要及时公开,要加强案件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密级确定和质量审核,确保信息准确、规范、适当;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才能使检察信息公开真正达到安全、规范、顺利进行。(景县人民检察院季娜)

关键词:检察,案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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