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突破年”活动
为全面落实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纠纷,衡水法院开展了“多元化纠纷解决制改革突破年”活动。衡水中院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突破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方案确定了活动目标、细化了工作措施、明确了工作要求,具体提出了三项十七条措施,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设立平台。为了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衡水法院注重加强“平台”建设,采取了三项工作制度:将诉调对接平台与诉讼服务中心达标建设相结合。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平台,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对接机制,从源头上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将一乡一庭建设融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群众服务中心),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对群体性纠纷、重大案件及时通报反馈和应急处理。创新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推广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完善机制。作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设立了七项工作制度: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吸纳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吸纳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明确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的职责,完善特邀调解程序。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在诉调对接中心配备专职调解员,从事调解指导和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联系,在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在律师事务所设置律师调解员,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建立人民调解员调解制度。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室,发挥人民调解灵活便捷、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增强调处实效。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监督指导制度。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评,并及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效果。 完善流程。着眼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高效运行,衡水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七项工作制度: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机制。根据矛盾纠纷性质、类型及数量,诉调对接中心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对接和沟通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解纷合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建立立案登记的分流机制。当事人向基层法院起诉的民商事案件,一律以“冀登”字号予以登记,按省高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化解和诉裁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办理。建立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机制。对立案登记后的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有调解可能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给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进行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建立调解与速裁相衔接机制。基层法院可以将诉前调解不成功,且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移送小额诉讼、速裁机构审理。完善司法确认机制。对立案登记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纠纷达成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或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宣传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张贴立案流程图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引导图,并将相关内容运用各类社会媒体公开,广泛宣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功能作用,引导其更多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考核机制。中院对基层院、基层院对职能部门均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对诉调对接平台建设、运行、调解效果等进行量化考核考评。开展优秀诉讼服务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示范法院评比活动。(通讯员张名晔 记者隋魏巍) |
关键词:衡水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