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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水市司法局党组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2018-06-08 11: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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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司法局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市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市司法局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市司法局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市司法局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市司法局及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四)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建设、机关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六)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四)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

  第九条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班子成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领导干部参加,必要时相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一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会前沟通和磋商,确保决策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处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干部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用干部决定。

  (二)由党组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处室、分管领导提出。

  (二)由有关处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处室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处室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拟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会议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条负责执行决策的处室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人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局党组、驻局纪检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4月11日起执行。

关键词:衡水市司法局,党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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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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