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人民法院宣判首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薛某、尤某、周某、谷某、张某、王某、郭某、郑某、高某等13名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于2018年10月18日由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武邑县法院,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9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是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受理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12月28日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春起,被告人李某等人参加武邑县城某小区的拆迁改造工作,受雇佣负责联络、通知待拆迁户,在以被告人李某为首的所谓办事机构中,被告人薛某、尤某、谷某、周某、张某、郭某等12名被告人陆续加入,该团伙成员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待拆户的正常工作、经营、生活,涉及某小区师某、李某、张某、赵某及另一小区的薛某、周某、贾某、王某、葛某、曹某、宋某、何某等十二户居民。 据以上事实,十三名被告人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薛某、尤某、周某、谷某、张某为骨干分子,其他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组织,是一个以实施软暴力为手段,强缠耍赖,肆意扰乱社会秩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等十三名被告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群众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情节恶劣,因此,认定十三名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十三名被告人分别按照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判处九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武邑法院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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