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区法院周村法庭 “柔性”家事审判巧解家务事
2018年以来,周村法庭积极探索新型家事审判工作方式,坚持以“和为贵、调为先”的工作理念处理家事纠纷。 家事纠纷往往交织着家庭情感和伦理因素,以传统的判决方式解决家事纠纷则刚性有余。为彰显家事审判的柔性,缓和家事纠纷矛盾,周村法庭采取了调解前置的做法,把调解作为处理和解决家事纠纷首选方式。对家事纠纷优先进行诉前调解,即家事案件立案前,办案人员先进行相关调查以了解立案人的诉求并注重倾听其立案原由,通过说服疏导、明理释法、告知裁判可能的后果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妥善解决纠纷,将矛盾消化在立案前阶段。如果调解不成,则予以立案。在审理环节,一改过去“一审了之,一判了之”的做法,庭前注重调解,庭审后不急于出具裁判文书,仍注重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焦点。调解不成立时出具裁判文书也充分发挥家事案件审理修复婚姻家庭关系的新职能,使法庭成为治疗“生病婚姻”的“医院”,成为“准死亡婚姻”的解救场所,也成为唤醒爱情亲情之地。目前,周村法庭新收案件74件,当事人撤诉21件,调解28件,调撤率达到66%,有效促进了家事纠纷的化解。 司某与李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且二人缺少沟通,导致矛盾升级,司某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在立案前阶段,法庭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诉前调解,因司某不同意,遂转立案并由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庭前调解阶段,法院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通过电询当事人双方成年家属及子女充分了解双方的心理、情感需求,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及避免矛盾的办法,寻找矛盾解决的“突破口”,并要求家属及子女对双方做劝解工作,希望当事人能够等一等、看一看、想一想,从而有针对性地缓和双方矛盾、修复夫妻感情。最终经法庭不懈调解,司某同意给予李某半年的考虑期限,给李某一次修复有伤痕家庭的机会。 婚姻冷静期,非一“冷”了之,亦有暖意盈怀。婚姻冷静期制度针对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争议较大的“危机婚姻”,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设置的。原、被告婚后初期共同生活中尚能和睦相处,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对孩子抚养方式及教育的方式有不同看法,随着日常生活中琐事增加,双方产生了矛盾争执,最终导致原告提出离婚。承办人员通过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离婚原因等情况,得知原告仅仅因琐事纷争起诉离婚,因一时冲动选择离婚诉讼,夫妻之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不过是婚姻熬过三年之痛却又遇到了七年之痒。有鉴于此,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发现婚姻中的幸福点,发现对方为家庭所作出的努力及付出,同时为双方设置了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指出“生病婚姻”的症结并开出此良方,提出改善路径。在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发出一月后,原告表示夫妻二人已和好如初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周村法庭围绕家事审判特点和需求,坚持以调为先,对危机婚姻发出婚姻冷静期通知书,尝试一种温暖的、理性的解决当事人情感纠葛的方式,通过调和家庭氛围,激发夫妻情感共鸣,帮助双方修复感情、挽救婚姻,引导双方角色回归,使得处于婚姻危机中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幡然悔悟、重归于好,修复了破碎的家庭亲情,这既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又反映出法院对解决婚姻纠纷的审慎态度,彰显了家事审判柔性司法、温情司法的特点,形成和谐化解家事纠纷的浓厚氛围。 |
关键词:周村法庭 ,审判巧解,家务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