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法院首次审理一起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民事侵权案件
近日,武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民事侵权案件,该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了大笔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被告不积极赔偿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家庭条件困难,经申请武邑县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并将本案移送至武邑县检察院民行科支持起诉,武邑县检察院予以审查,出具2018年第1号支持起诉书并委托检察官出庭对本案支持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宣读完起诉状后,由支持起诉单位代理人宣读支持起诉书,在法庭调查阶段由支持起诉单位发表相应的意见及建议。庭后,审判庭充分考虑支持起诉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被侵权人也就是原告方的合理合法损失予以支持,对被告方不积极赔偿的行为给予了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庭办理的武邑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系首案,检察院、司法局和人民法院相互支持、协助,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以后的办案中应继续积极推进。(武邑法院王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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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武邑法院,检察院,支持起诉,民事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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