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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调查核实方式方法 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2021-02-07 09:38:03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服务保障好法治中国建设责无旁贷,对于新创设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而言尤其如此。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与价值评估到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跟进监督等多个环节,均需要通过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调取、收集与核实证据,调查核实权作用发挥的好坏成为左右办案成效的重要因素。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为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但由于规定不尽详实,且缺乏刚性措施,亟待充实完善。具体完善路径可从以下三方面设计:

  一、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调查核实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刚性保障是调查核实权得以顺畅、合理行使的内在要求,是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前提。因此,应以立法的方式赋予调查核实权适当的刚性保障。一是可以通过立法拓展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方式,前述所列调查核实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新方式、新途径,借助“外脑”充分提升调查核实效果。二是增加强制性调查核实手段,完善权力刚性运行。可以引入强制调取、查询、询问等方式,并完善配套法律文书体系建设,以合法有效的文书手续,实现权力的依法高效行使。三是对于不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义务的行为以立法明确相应的司法惩戒措施,可以借鉴法院扰乱法庭秩序等处理经验,引入司法拘留、罚款等具体形式,保障调查核实权的实践运行与发挥作用。四是健全司法警察参与调查机制。应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调查中的职责,并赋予其一定的紧急情况处置控制权,以便更好地固定证据,保护涉案现场,处置妨碍调查行为。

  二、提升检察人员能力,推进调查核实科技化、规范化

  检察人员个人能力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调查核实权运用的实际成效。而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融入公益诉讼调查核实之中,有利于推进调查核实的科技化、精准化。第一,以有效监督机制完善检察人员专业能力,规范权力行使合法性。为防止调查核实权的滥用,要组织建立起监督该项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内部,监督权力行使质效;外部,监督权力行使程序合法、方式准确。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行带来的是检察人员不断提升自身参与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的能力,规范自身权力行使方式,不断追求权力运行的优质效果。第二,继续深入推进“科技+调查核实”,在现有将无人机、执法记录仪取证纳入调查核实手段的基础上,将快速检测技术等更为先进的科学技术普及到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之中,在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调查核实水平的同时,降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的昂贵成本,排除调查核实经费短缺的后顾之忧。第三,明确各类证据的调查核实标准,提高证据适用的有效性。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一步明确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标准,增强调查核实的针对性和全面性,避免重复核实,影响调查核实的效率。

  三、加强协作机制建设,以专业性护航权力平稳运行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协作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办案时间的缩短和办案效果的倍增,来自于内部、外部的有力协作配合,有利于凝聚各部门职能优势共同致力于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的进行。一是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支持。把行政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反馈情况纳入当地法治和社会建设考核的内容,把行政工作人员支持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指标。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首先,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基层检察机关力量薄弱,在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中遇到困难,应及时向上级检察部门请示,争取支持和指导。其次,树立全院一盘棋意识,加强内部部门间的线索移送,人才、资源整合,形成内部调查核实合力。推动实现法警力量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有机融合,发挥法警职能,提供警务保障,维护办案安全秩序,实现公益诉讼调查核实的安全、平稳进行。三是加强检察机关与专业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行业内专业性优势,以常态化的联席会议,针对调查核实中遇到的各行业专业问题深入交流探讨,为科学调查核实提供技术支持。四是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在调查核实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拒绝或妨碍调查核实的,应当将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形成对事与对人监督的合力,保障调查核实权的顺利进行。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于振忠

关键词:核实方式,法治政府,检察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