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公安局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枣强县实际,枣强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时段全区域禁止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遇有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批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情形以外,全县范围内全年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种类,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枣强县行政区域内一律取缔并不再批准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本禁令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枣强县公安局 2022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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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