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法院“调解+判决”维权益 解纠纷
4月18日,深州法院民二庭创造性的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以“调解+判决”的方式结案,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也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受理该案件了解基本案情后,立即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被告案涉车辆所有人甲公司与原告情绪非常激动,均表示拒绝调解。多次沟通未果后,为尽快解决这一纠纷,法官依法运用“云庭审”平台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结束后,法官得知被告保险公司处理索赔事宜的职工即将休产假,为尽快将赔偿款项给付给原告,法官积极主动与被告保险公司电话联系,向其释法明理,从法理和情理上向其摆事实讲道理。经过法官数次耐心细致的沟通,最终,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额度范围内全额赔偿给原告。随后,法官与原告电话联系,在其耐心解释下,原告同意就保险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至此,关于本案保险赔偿部分,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为解决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法官又积极与被告案涉车辆所有人甲公司联系,努力做其调解工作。数次沟通后,被告甲公司始终坚决表示不同意。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尽快让原告得到赔偿,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保险赔偿部分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对其他部分依法出具了民事判决书。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注重解决纠纷形式的多样性,既要合乎法律,又要为群众所认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
关键词:法院,调解,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