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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04-22 1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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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抢夺、毁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狩猎法规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或不服从定点医院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者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枣强县公安局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键词:公安,违法犯罪,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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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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