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强化监管让行政规范性文件更“规范”
阜城县立足法治政府建设中心工作,不断探索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式,多措并举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全过程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质效,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明确责任主体 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准确把握关键环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化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列入清单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以自己名义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未列入清单及其他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同时对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 理顺审核主体 充分发挥双重合法性审核作用 建立发布前“双重审核”机制,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需经过征求各方意见、集体研究审议,再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核后报送本级政府,由政府或政府办公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转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核。各级政府均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核纳入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坚持前后同重 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审核、事后备案监管的事前事后全过程合法性审核机制。发布后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报送有关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始终坚持把必要性、合法性及程序的正当性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重点,坚持把握内容的“红线”和“底线”,以确保与当前“放管服”改革、创建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相契合。 落实动态管理 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建立并严格落实“实时管理、动态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原则,由各单位及时对涉及新出台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内容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或修改,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坚持每两年一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做到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确保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有效维护了法制的统一,为推进法治阜城建设奠定基础。 |
关键词:监管,行政,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