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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一案例入选河北省检察机关携手落实“两法”共护祖国未来典型案(事)例

2022-06-02 2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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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某日,陈某(男,17周岁)从邻居的车中偷拿银手镯、护肤品等,邻居发现后告知其家人,陈某父亲得知后对其打骂并不让其回家,陈某离家后找到一处无人在家的住宅,爬窗进去后在该住宅吃住。次日该住宅主人回家发现陈某后报警。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捕、相对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和特殊制度,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后,衡水市故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在讯问时言语表达能力有限,无法确定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考虑到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案件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陈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指派了一名专业性强、有责任心的律师,并委托司法社工对陈某开展社会调查。经调查发现,陈某自小智力发育迟滞,其母亲因残疾无劳动能力,父母对其怠于监管。案发后,陈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举行不公开听证会,陈某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和侦查人员、听证人员等参加,各方一致赞同对陈某不起诉处理。2022年4月,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制发“督促监护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责任。检察机关通过社会调查发现陈某母亲因智力残疾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其父亲因陈某智力问题不愿监管,发现陈某盗窃行为后对其打骂并禁止其回家,存在管教不当、监护缺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就陈某父亲怠于监管的问题发出了“督促监护令”,督促其父亲履行监护职责。针对陈某父亲管教不当的问题,检察机关多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通过详细的释法说理和耐心沟通,督促陈某父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主动关心教育陈某,帮助其积极适应社会,健康正常成长。

  (三)以“我管”促“都管”,凝聚合力开展多元救助。经社会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陈某父亲身体患有疾病,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庭较为困难。为帮助陈某家庭走出困境,检察机关组织民政、残联、乡党委、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协调各方联动开展救助工作。检察机关为陈某发放司法救助金,协调残联为陈某及其母亲办理了残疾证,民政部门协调为陈某一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等相关政策,陈某所在地村委会协调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陈某在本村打扫卫生,获得劳动收入补贴家用。

  【典型意义】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要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情况综合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对案件中发现的监护缺失、管教不当等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其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家庭环境。对案件中发现的残障未成年人、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要主动关爱保护,凝聚政府、教育、妇联等部门合力,努力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

关键词:检察院,案例,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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