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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06-21 09: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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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信息网络普及生活,但这也让很多不法分子趁虚而入,侵蚀网络空间。他们利用电话、QQ、微信号、邮箱等不断翻新的作案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给广大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损失,而向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就会成为网络诈骗的“帮凶”。6月15日,故城法院配合衡水中院对电信诈骗类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案件。

  被告人金某、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并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盗取卡内资金。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告人金某提出上诉,判决暂未生效。今年以来,故城法院利用庭审直播、集中宣判、社区宣传、新闻媒体采访、制作反诈短视频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

  法官提醒:1、勿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2、勿做“卡商”“卡农”“卡贩”,“卡商”“卡农”“卡贩”是指收购信用卡、银行账户、具有支付功能的网络支付接口、手机卡、流量卡等的人。3、勿帮他人转账、套现、取现。

  下一步,故城法院将继续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法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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