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法院“法官课堂”第十八讲:破产实践之债务人财产
7月20日下午,桃城区法院“法官课堂”第十八讲继续开讲,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高光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际,为大家讲解了审理破产案件的相关疑难问题。 ![]() 主讲人高光从破产程序启动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对债务人相关人员的影响、对其他程序的影响、先前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管辖及对债权人的效力等六个方面介绍了破产程序启动的效力,并重点围绕审判实践中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破产撤销权、破产前的无效行为以及不同性质的别除权间清偿顺序等实际问题进行了讲解和交流。 破产审判对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处置“僵尸企业”盘活优势资源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桃城区法院将继续运用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为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 破产程序启动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财产有什么影响?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首先,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停止计息,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但裁判结果为确认谁欠谁多少钱,而不是给付。其次,涉及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这里不仅包括法院的保全措施,还包括行政处罚中的保全措施,如工商管理部门、海关税务等部门采取的财产扣押、查封等措施。相应的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既包括民事执行程序,也包括行政执行程序。 如果债权人的保全措施是首封,能不能优先受偿? 不可以,因为破产程序是集中、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特别程序,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是相同的。 |
关键词:法院,课堂,破产,债务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