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检察院严厉打击假章、假证、假公文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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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身份证等各种假证,只要你想办,统统都能办,电话联系XXXXXXX”,也许在某些隐蔽的角落、电线杆上时常能看到这样的小广告。这种不文明行为不仅成为文明城市建设的“牛皮癣”“顽疾”,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损害了整个城市的外在形象,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年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的犯罪呈高发频发态势。阜城县检察院近期就办理了这样一个案子:2018年5月份,李某开始从上线白某(另案处理)购进假证半成品加以制作并销售,另查明李某2011年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重操“旧业”。在此过程中,李某妻子王某明知办假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为赚取中间差价,两人进行分工,由李某负责联系上线购进半成品并制作、联系客户,由王某负责将制作好的假证邮寄给客户。二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阜城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阜城县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被告人李某和王某,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多次实施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已受到了刑法的严惩。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犯罪,购买假证同样也是犯罪。千万切记不要为了一时之利,心存侥幸、因小失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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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检察院,假证,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