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法院多举措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精神实质,并在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等五大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意见。 近年来,景县法院多次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领会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统筹协调刚性执行和柔性执行的关系,采取多种举措强化在执行工作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审慎考察被执行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时应当以被执行人行为具备“善意”为前提。所谓“善意执行”,针对的应当是具有“善意”的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本就目的不纯,抱着对抗法院、妨碍执行的态度,法院仍对其怀有宽容,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在执行工作中,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启动前有恶意转移财产等对抗法院执行行为,则在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不必也不能给予其宽限期。 依法突出强制执行 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本质属性,景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依法突出强制性,针对个案中出现的恶意规避执行、严重暴力抗法事件等,坚决果断地采取严厉的强制手段予以惩戒,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让拒执行为形成风气,绝不让不法逃债者占到经济上的便宜。当然,景县法院在坚持强制性的同时兼顾比例原则,做到惩戒程度与违法程度相适应。 善用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矛盾,但至少能够有效缓和矛盾,即使是惩戒措施的运用,其本身也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此,景县法院在惩戒中坚持贯彻思想教育理念,尽可能减少被执行人对抗执行,避免解决了执行问题,又产生新的争议、引发新的矛盾。 加强宣传引导 良好的舆论氛围能够有效促进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的科学有效开展也能促进社会氛围的优化。实际工作中,景县法院注重抓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通过抓典型促执行。加强对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特别是那些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消除对立情绪、达成和解协议后,实践证明实现了双赢的和谐执行典型案例的宣传,着力营造执行工作的和谐氛围。同时,对强制执行的典型,尤其是对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查处情况,进行有选择地予以曝光,增强威慑力。通过抓强制执行与和谐执行的典型,着力发挥正反两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来源:景县人民法院) |
关键词:法院,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