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法院:年末小偷“冲业绩” 被判刑罚悔不及
岁末年初,是各类侵财案件的高发期,小偷们也在忙着“冲业绩”。以前人们喜欢携带现金,尤其是那些外出打工人在过年归家的时候,当真是扒手和骗子的狂欢。现在呢,小偷盯上了你包里的手机…… 被告人陈某在一手机店内置换手机时,趁被害人不注意,将一部供陈某挑选的黑色华为Mate30RS保时捷手机,叠放在自己的手机下拿出店内顺走。经认定,被盗手机基准日市场价格为4325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某饭店内喝酒时结识被害人,酒后王某某去被害人的家内借宿,后在被害人熟睡时将其一部iPhone12pro手机偷走,并于当天上午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认定,被盗手机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33元。 两被告人均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且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且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可对其从轻处罚。但其是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所犯该罪是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犯罪。应当撤销对其的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两案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春节到来之际,侵财案件频发,法官提醒大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不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
关键词:法院,小偷,累犯,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