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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法院院长李永玮公开宣判全市首起危险作业案

2023-04-04 1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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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日下午,景县法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霍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景县法院审理的衡水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景县检察院检察长高立勇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景县法院院长李永玮作为承办法官主审本案。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被告人霍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及储存资质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景县东门里村秀丽胡同的自家仓库内擅自储存醇基燃料7.36吨。经鉴定,该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该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没有相关行业资质、缺乏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开庭审理过程中,霍某认罪态度良好,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所犯的错误,服从判决,诚心悔改,今后会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这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醇基燃料燃点低且有毒,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公民私自储存、使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便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法官告诫广大群众:切不可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及储存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资质并设置安全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关键词:衡水,法院,首起,危险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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