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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新区公布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案例?

2023-04-12 21: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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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湖新区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着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重点查处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案例。

  一、衡水滨湖新区某饭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30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湖新区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衡水滨湖新区某饭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4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

  二、衡水滨湖新区某餐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0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湖新区分局在对衡水滨湖新区某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4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三、衡水滨湖新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0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湖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衡水滨湖新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4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下一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湖新区分局将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加强餐饮环节监管,从严从速查处纠正未主动提示、诱导点餐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引导力度,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宣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在全社会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文明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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