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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2023-04-13 08: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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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朋友们:

  你们好!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平安出行是所有人的共同心愿,守法行车是对每一个驾驶员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动力强、使用便捷成为广大群众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同时,不佩戴安全头盔、骑乘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等系列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引发了一系列的交通事故,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并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如今《条例》实施即将一周年。

  为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出行安全,请您务必牢记:

  一、驾乘合规电动自行车

  《条例》规定,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购买电动自行车千万要仔细查询,不要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须有脚踏骑行装置;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准电压不超过48V。同时,《条例》规定,不得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二、登记上牌规范悬挂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佩戴安全头盔

  据统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死亡事故中,约80%因颅脑损伤致死,未佩戴安全头盔驾乘人员的死亡风险是佩戴者的3.9倍,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70%左右。为此,《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严格遵守通行规定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同时,不得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得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搭载人员符合要求

  《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朋友们积极行动起来,不驾乘无牌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戴好头盔,遵法守规,文明骑行电动自行车,让我们携手奋进,共创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4月12日

关键词:衡水,电动自行车,头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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