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衡水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景县 >> 平安创建

景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2023-05-15 17:13:56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近日,景县人民法院对一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并依法向该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景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小强(化名)非法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考虑到小强(化名)系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并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案件承办法官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依法作出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并进行了送达,要求承担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单位对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的发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刑满之后或者缓刑考验期完毕之后能够真正“无痕”回归社会,不对未成年人求学、未来找工作造成影响,为他们提高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一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关键词:景县,法院,首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主办单位:中共景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技术支持:长城网   
冀ICP备16012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