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记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刘志勇
有这样一位检察官,他从检三十余载,经手案件数千起,促成刑事和解百余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无一当事人涉诉信访。他就是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刘志勇,被人们亲切地称为接地气的老刘检察官。 ![]() 办案“如我在诉” 实现小案不小办“多亏了您的费心调解,我这个案子才能达成和解,感谢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在一场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会上,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紧握着承办检察官刘志勇的手连声道谢。 孙某甲与孙某乙因为在集市上争抢摊位发生纠纷,大打出手,两人受伤,伤情均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分别立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志勇经审查,发现孙某乙涉嫌故意伤害孙某甲证据不足,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据以定罪的证据仍然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并通过公开听证,听取了听证员意见,最终对孙某乙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而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孙某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某甲对此不服,情绪激动,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同案同判”,对自己也应该作不起诉处理,并表示“自己也受伤了,不会赔偿孙某乙一分钱”。 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刘志勇认识到,对孙某甲一诉了之绝不是最好的办法,还远远达不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只有耐心地通过释法说理为其答疑解惑,让其理解检察机关办案的客观公正立场,才能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在这种办案理念的引领下,刘志勇围绕“孙某甲不服检察机关对孙某乙作不起诉决定”和“不愿争取孙某乙谅解”的问题焦点,多次到孙某甲家中进行走访沟通,在拉家常的过程中对其进行普法说理,阐明对孙某乙作存疑不起诉的事理和法理,希望孙某甲能明理服法,并针对孙某甲的违法行为,告知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和证据采信情况,以及认罪认罚、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政策。同时,站在孙某甲的立场,帮助其分析诉讼利弊和案件处理过程对其子女生活和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等等。 在刘志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孙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拿出3万元赔偿孙某乙,双方达成和解。检察机关根据孙某甲具有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最终对孙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轻伤害刑事案件常见多发,一定要加倍小心谨慎,一旦处理不到位,就有可能由刑事案件引发信访事件,因此要在办案中坚持“如我在诉”,尽最大努力促成和解,将矛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刘志勇总结道。 以法护“未” 温情调解化纠纷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中,年仅16岁的少年马某某多次在酒店盗取酒品并贩卖,将违法所得用于游戏币充值。案发后,酒店经理多次向办案机关反映一定要追究马某某刑事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刘志勇经多次和马某某接触,发现其父母工作繁忙,对他疏于管教,他初中辍学后认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沾染上了不良习性,但其本质并不坏,用心挽救可促其改恶向善。于是,刘志勇以化解矛盾纠纷、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起初酒店经理并不配合,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金额,并对刘志勇避而不见。刘志勇多方努力,将酒店经理请出来,当面对其实际损失进行折算,并就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制度进行了法治宣传,希望酒店经理能以“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情怀,给马某某一个改错的机会。最终,酒店经理同意按照实际损失接受马某某的7万元赔偿,双方达成和解,马某某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兼顾法理情 促案结事了人和“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是老刘检察官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也是他多年来在办案中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宝贵经验。 在司法实践中,刘志勇把自己定位为一名检察官,也是一名调解员,更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普通人。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他严格依法办案,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消除矛盾纠纷。他聚焦类案治理,分析研判当地矛盾纠纷特点、态势,总结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向相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争取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他深入群众一线,用朴实的“方言”“白话”以案释法,送法上门,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法律服务。 “检察办案不只是追求真相的过程,更是理解与尊重、包容与治愈的过程。”刘志勇说,“要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做到换位思考、对症下药,寻求矛盾纠纷化解的最优解,切实解决当事人最迫切的实际问题,让群众感受到良法善治的司法温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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