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法院:“好意同乘”出事故 真情调解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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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搭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此次调解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情。 “我只是搭个顺风车,没想到却出了事故,现在治疗费用都没着落,我真的很无助。”董某在发生事故后无奈地说。今年6月,董某搭乘王某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董某受伤并产生损失费用共计1.3万余元。虽然王某已支付部分费用,但剩余6000元却迟迟未支付。董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王某起诉至景县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自己全部损失费用。 景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工作,通过电话联系到王某,并与其进行了深入沟通。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法律为准绳、道德为引领,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耐心释法、倾心说理,一方面耐心疏导董某情绪,并向其释明王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无偿搭乘董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可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提出合理调解方案,疏通纠纷矛盾点。最终,董某与王某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赔偿5000元治疗费用。这样既妥善解决了原告的赔偿问题,又有效减轻了被告的经济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分析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允许他人启程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合同约束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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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景县法院,“好意同乘”,事故,真情调解,促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