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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法院:情法相融促和解 老友矛盾“一朝”解

2026-07-14 17: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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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承办法官秉持法理兼顾情理的原则,耐心疏导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据悉,案件原、被告系多年好友,出于信任,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出借资金,双方于微信小程序“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双方就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在电子签章处签名。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始终无法与被告王某取得联系,遂向武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与被告沟通中得知,被告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与数额并无异议,并表示是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才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还款。考虑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为避免一判了之,带来衍生矛盾,承办法官邀请特邀调解员,一起采用“背对背”方式与原、被告分别沟通调解。

  调解过程中,面对被告,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中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释法明理,明确告知案涉电子借条的合法性与法律效力,劝诫其逃避债务将面临失信惩戒、影响个人征信等法律后果;同时从多年友情角度情理劝导,引导其正视债务、珍惜情谊。面对原告,特邀调解员则耐心引导其共情沟通,体谅被告当前存在的实际困难,为纠纷化解预留协商空间。经过承办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的反复耐心调解下,被告主动联系原告表达了歉意,并提出分期偿还借款的解决方案。原告念及旧情,接受道歉并同意该还款方案,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武邑法院始终坚持法治与温情并重,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等民生案件时,既严格适用法律、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又注重情理融合、修复社会关系,以真心解心结、以耐心化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诚信友善、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借条,全程经过人脸识别、身份核验等程序,生成的电子签名完全符合法定的“可靠电子签名”要件,同时该平台在身份认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与签发等环节,均严格契合《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签约主体信息真实准确、认证证书规范有效的法定要求,全方位保障了案涉电子借条的合法性与法律效力。

  但仍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故而,合同形式正规、签署流程严谨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虽然便捷高效,但电子签的生效需依托合规的签约流程和可靠的存证技术,在使用电子借条时,应当选择安全合规、技术可靠的正规电子签约平台,并使用规范借条模板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核心条款,严格完成身份认证,确保签约主体真实,并妥善保存借款转款凭证、借款相关微信沟通记录等材料,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法理兼顾,沟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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