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猥亵儿童案
日前,故城县检察院收到一封由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的举报信。举报人反映其女儿(时年7岁,小学二年级),在学校教室内被一男子猥亵,公安机关只对该男子做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被害儿童合法权益,故城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迅速对该案开展调查。经查,一名在校安装监控施工人员,在学生中午提前到校等待上课期间,在教室内猥亵一名女童,该男子一手搂抱女童,一手伸进女童衣裤内进行猥亵。后被害女童在母亲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城县公安局对该男子作出治安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检察官认为,校园对于孩子及家长来说无疑是绝对安全的场所,该男子胆敢在学校教室内对在校小学生实施猥亵,主观恶性较大,行为极其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对被害儿童及家人造成了巨大且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只对其行政处罚明显不符合《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答复理由仍然认为该案情节轻微,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办案检察官认为,《刑法》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的应从重处罚,《意见》也明确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并强调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及对不满十二周岁儿童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该男子在公共场所搂抱七岁女童,并将手伸进女童衣裤内猥亵,其行为已经严重超出治安处罚范畴,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7月31日,故城县检察院向故城县公安局送达《立案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故城县公安局于8月15日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未提及学校名称、人物姓名等信息)(通讯员田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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