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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法院出台微信庭审试行指导意见

2017-09-11 16: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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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使微信庭审有章可循,安平法院结合工作实践经审委会同意制定了《微信庭审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微信庭审的具体操作程序。

  《意见》规定,微信庭审的原则: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时,明确了五类可以适用微信庭审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正义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民事案件;开庭调解的民商事案件;二次庭审,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其他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意见》规定,微信庭审需征求当事人双方同意。开庭前,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将使用微信庭审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再次向参加庭审的当事人确认是否同意使用微信庭审。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建立由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加的微信群,实名备注建群。利用视频、发送身份证件照片等相互印证的形式验证当事人身份;有证据出示的,应在庭前进行网上交换;群内约定庭审时间,一方当事人不如约参加微信庭审的,不能利用微信缺席审理。对申请旁听庭审的,经审核旁听人员身份后,可入群旁听。应实名备注为旁听xxx。庭审过程中,应参照庭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利用视频语音庭审的要求录制音频光盘和打印必要的视频截屏等资料入卷;利用文字传输庭审的要求将庭审过程截屏打印后入卷。视频截屏和文字传输庭审后的截屏打印入卷文件,要经审判员、书记员与手机等原始载体内容核对无异后签字确认。

  《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进一步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是创新“互联网+审判”审判模式的有益尝试。

关键词:安平法院,微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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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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