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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法院提出司法建议 诉前化解行政纠纷

2018-02-23 14: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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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立案审查阶段针对行政纠纷中发现问题,加强与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诉前协调化解一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

  原告南某,2015年6月26日与某厂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月29日在施工中受伤,2016年3月2日被认定工伤,2017年10月30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17年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该厂一直未给南某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11月23日,南某向衡水市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至今未支付。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在收到南某诉的诉状后立案前,行政庭提前介入,对原告起诉进行了初步审查。

  经与人社部门沟通了解到,南某被鉴定七级伤残以及随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超过六十周岁,根据省人社厅《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中“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南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依据不充分,且区人社局的工伤保险支付系统无法办理该项业务。

  经过与当事人以及人社部门反复多次沟通,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类似案例,主办法官认为:南某在发生工伤时,尚未满六十周岁,经过治疗、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虽已超过六十周岁,但责任不在个人。其发生工伤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系农民工不存在退休的法定情形,其一直在缴纳工伤保险金,发生工伤系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故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冀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本着贯彻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彻底化解行政纠纷的原则,及时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单位全面考虑客观实际,依法、依规为南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冀州区人社局按照司法建议的要求,同意为南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正在为南某办理相关手续。司法建议的提出,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节约了司法资源,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冀州法院  王青棉)

关键词:诉前协调,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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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冀州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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