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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03-02 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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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建立健全沟通交流协作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程序、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等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建设上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意见》明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要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对司法鉴定机构能力认证、行政处罚、公告名册变动、司法鉴定违法违规执业等情况通报机制,共同协商解决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对择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严格司法鉴定管理、对接双方信息化管理平台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在核准登记的鉴定业务和鉴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得随意延长规定或约定的受理期限,不得随意撤销已经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要加大司法鉴定信息共享力度,努力完成双方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对接,实现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的网上办理和鉴定结果网上查询,确保全程留痕,提升工作质效。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强化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实务培训。同时,《意见》重申了完善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省司法鉴定协会作用,吸收省内法、检、公、安、司、医疗及高等院校相关专家组建省司法鉴定咨询专家库,承担对疑难司法鉴定案件的论证工作,并为司法鉴定使用部门提供科学、公正、快捷的技术咨询服务,为解决复杂疑难司法鉴定问题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司法鉴定退出机制,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经依法认定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停止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

关键词:河北省,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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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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