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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失败起纠纷,法官耐心调解双方终握手言和

2019-06-10 17: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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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招商引资失败产生纠纷的案件,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招商引资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及公司股东个人账户打款共计150万元作为定金,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为原告提供土地的义务,双方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

  经过与原、被告之间进行沟通,双方均同意调解,在庭审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因为合同效力及定金如何返还的问题差距很大,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被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均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为无效合同,仅同意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150万元,原告则主张该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被告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00万元。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孵化、管理服务,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被告主张该项目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因政府认为该项目环境不达标不予落户,导致合同无效并无法律依据。庭审结束后,原、被告一直表示同意继续调解,法官耐心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在外地,法官多次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与被告进行沟通协调,但双方一直就定金返还的数额达不成一直意见。

  该案如果判决结案,虽然能缩短审理天数,但由于双反争议数额差距很大,法官预判判决后肯定有一方当事人会上诉,争议并不能彻底解决,经过法官多次不厌其烦的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讲明其中的利弊关系,最终双方相互妥协,均作出让步,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及相关损失共计200万元,在指定期限内未付清,则被告需向原告支付225万元。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双方之间的矛盾争议得到了彻底解决。(王宣)

关键词:招商引资,失败,起纠纷,法官,耐心调解,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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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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