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区法院案件调解得解决 相互体谅暖人心
近期冀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对向驾驶三轮车行驶的蔡某某相撞,后王某某又倒向旁边的汽车(驾驶人师某),造成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经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蔡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某将蔡某某、师某以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被告蔡某某反诉,要求王某某赔偿其损失1400余元。为双方送达手续后,蔡某某与王某某均同意放弃举证期限,与本诉同一天开庭。蔡某某反复强调家庭状况不太好,没有工作,老伴前段时间刚刚做过手术,欠有外债,希望法院能够进行调解。原告的伤情尚未满半年,无法进行伤残鉴定,这也意味着不能一次性解决这次事故。民一庭与保险公司联系,询问原告有没有进行伤残以及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的司法鉴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为原告报销该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人员同意让原告拿着相应的材料去保险公司协商。原告王某某也体谅蔡某某的难处,各方均作出让步,最终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116245元,被告蔡某某在抵扣了王某某应赔付给蔡某某的赔偿款后,赔偿原告王某某23000元,案件诉讼费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反诉费由被告蔡某某负担。案件一次性圆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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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