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6月,故城县人民法院对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现已生效),对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乔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7810元并在全县范围发行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均予以支持。乔某现已将惩罚性赔偿金57810元全部上缴国库,并在故城县电视台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查,2020年9月份以来,乔某从事减肥产品“DietaryFiber-Casule美少女膳食纤维胶囊”的销售。2021年1月,有购买者在食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后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DietaryFiber-Casule美少女膳食纤维胶囊”进行检测,在该减肥食品中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2021年6月,故城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追究乔某刑事责任。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乔某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违法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保健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在依法公告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省、市检察院的支持和指导下,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公益诉讼起诉书,着重论述法律关于食品安全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危害性后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以及诉求的合理性。最终,故城县人民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乔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保护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一直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领域。本案责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不仅打击了不法生产者、销售者,也警示了潜在的不法行为人,对构建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发挥了促进作用。 |
关键词:故城,检察院,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