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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解读之监护制度

2021-09-08 1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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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未将一些失去了独立判断的能力的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列入其中。因此,《民法典》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纳入了监护对象,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谁来监护,其监护人有无顺序?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监护制度

  结合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法律依据: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民法典》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现行《民法通则》中的撤销监督制度。近些年,屡屡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现象,比如父母遗弃儿童,对儿童、老人进行家暴等,《民法典》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以便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注意1:哪些情形下,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注意2:可以提请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个人、组织有哪些?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注意3:如有关个人、组织相互推诿,均不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时,谁来管?在有关个人和除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键词:每日一“典”,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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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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