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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法院出台规定 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

2021-11-17 18: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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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近日,景县法院就“四类案件”发现难、审查难、监管难、留痕难、追责难问题出台了《关于规范“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该《办法》细化了院庭长事中有权监督的“四类案件”(即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发生类案冲突的案件,可能发生违法审判的案件)范围,规定了“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审查机制、监督权限、监管方式、留痕方式、文书签发、类案检索、责任追究等内容。同时,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过程及监督结论应当记录并在监督平台进行公开,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全程留痕、附卷归档。

  下一步,景县法院将不断改进措施,继续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关键词: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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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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