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法院首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办理案件
2022年2月7日,武邑县人民法院圈头人民法庭受理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圈头法庭庭长王维宇独任审理。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武邑法院首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案件。 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不复杂。但原告起诉时,被告刘某某住址不详,法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在走访其家人,与其所在村村委会了解情况,均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主办法官依法选择公告送达。根据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唯一的难点就是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条件,最终决定采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尽快解决当事人纠纷,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公告期由60日缩短为30日”等修改符合当下法院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规律。新民诉法的修改与施行必将大大提高法院审判效率,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也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诉讼的需求,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
关键词:法院,普通程序,独任制 |
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