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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彩礼一方悔婚,是否该返还彩礼?

2022-07-15 18: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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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马某通过媒人介绍与李某认识,随后马某和李某确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马某为李某日常消费10000余元。2020年4月双方家长为马某及李某举行订婚宴,马某给付李某彩礼12100元,其中李某收到1100元,李某母亲收到11000元,随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现性格不合,屡次发生争吵,李某向马某提出分手,并拒绝与马某继续交往。马某及马某母亲多次与李某及李某母亲协商希望退回彩礼,李某及李某母亲表示从来没有收到过12100元,按乡俗也不应该退还彩礼。后马某起诉李某及李某母亲至深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2100元及赠与的10000余元。

  经深州市人民法院东安庄法庭康彦龙法官审理认为:

  婚约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且对当事人也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婚约的订立及解除则常与彩礼的给付及返还息息相关,伴随其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实质上的婚姻关系为目的,根据当地民间习俗给付被告的礼金,可视为彩礼性质。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鉴于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分手,二被告应依法将彩礼返还原告;原告当庭对其起诉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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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原告与被告并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应当返还原告彩礼。

关键词:彩礼,悔婚,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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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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