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法院“法官课堂”开讲 解读电信诈骗关联犯罪
![]() 4月12日下午,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法官课堂”第三十讲开讲,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陈杰以电信诈骗关联犯罪解读及难点辨析为题与大家进行了分享交流。 ![]() 主讲人陈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电信诈骗类犯罪的法律规定,从电信诈骗概念及特征、电信诈骗关联犯罪汇总、常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汇总、重点罪名解读、“刷脸”验证行为的定性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并结合实践案例与大家交流探讨。授课过程中,干警们认真记录,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学习,对电信诈骗类犯罪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近年来,电信诈骗类犯罪呈高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此类犯罪已成为当前审理中最常见的刑事犯罪。通过此次学习,干警们对电信诈骗类犯罪的法律适用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有助于提升此类案件的审理质效。 什么是电信诈骗,以及电信诈骗的特征有哪些?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有:犯罪成本低,收益高,易复制,难追查等特征。 电信诈骗关联犯罪有哪些呢?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上游犯罪主要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下游的犯罪主要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三者之间存在交叉竞合,我们应该如何准确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准确界定其行为性质。 以信用卡为例: (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目的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最终以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准确定性。 |
关键词:法院,法官课堂,电信诈骗,关联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