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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法院:妥善化解票据纠纷 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2023-12-05 16: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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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平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不仅维护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9日,四川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时间为2022年1月29日,到期日为2023年1月29日,后经三次背书转让后,上海某公司从安平某丝网五金店背书受让了上述汇票,在承兑过程中,电子商业汇票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后原告上海某公司请求被告支付票据款而诉至我院。

  办理过程

  该案涉及的是企业间商业汇票付款问题,为切实解决该案件中遇到的难点,建立良好营商环境,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真梳理证据关联性,把握案件证据节点,不断打通案件瘀点。在被告地址电话不详,多次到住所地实地查询未果的情况下,最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开展案件。庭审时,原告提出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因技术原因不能获取,办案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线索,通过与银行沟通,成功帮助当事人在安平农业银行查询到了该证据,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及费用,成功为原告挽回50万元的损失。最终让原被告双方在这次案件中充分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案件处理结果双方均息诉服判。

  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正义、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下一步安平法院将进一步发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为夯实建设法治社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票据作为经济贸易往来的一种重要支付手段,对于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温馨提示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持票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在及时关注票据到期日,确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

关键词:安平,法院,企业,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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