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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小广告”获取报酬?刑不刑?

2025-11-13 08: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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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饶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宋某因通过张贴小广告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推广帮助,被依法判处拘役。

  这些小广告以“低息贷款”“兼职刷单”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扫描二维码进入诈骗群聊,为上游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重要帮助。宋某的贴小广告行为,表面上看似小事,实则性质严重。这些广告内容通常以“免费送礼”“扫码领现金”等话术,诱骗受害人添加联系方式或加入特定群组。广告中的二维码背后隐藏着诈骗陷阱,一旦扫描进入,就可能被诈骗分子实施下一步犯罪活动。宋某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信息网络犯罪链条中关键的“推广引流”环节。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寄语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帮信罪”并非“小罪”,它是网络犯罪的“助燃剂”。切勿因贪图小利,出售、出租自己的公司、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等,或为他人提供广告推广帮助。

  反诈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广大群众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和危害,避免因贪图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对“低息贷款”“兼职刷单”等可疑广告保持警惕,不扫描来源不明的二维码,不拨打可疑电话,发现诈骗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只有全民增强防范意识,才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饶阳县人民法院,“小广告”,报酬,网络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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