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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法院:租赁费用引纠纷 情法兼顾促双赢

2025-12-02 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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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阜城法院秉持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灵活调解方式化解了一起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既定纷止争又兼顾情理,让司法服务更接地气、更有温度。

  原告河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吴某某、王某某租赁住人集装箱5间,租赁期间,二被告拖欠数月租金,经催要一直未付,无奈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展案情梳理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发现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虽有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和吴某某姓名,但实际是王某某使用吴某某的证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王某某才是集装箱的承租方。王某某称系因工期调整导致资金紧张才拖欠了租金,目前经济压力已经缓解可以给付租金,并想与原告继续合作。考虑到双方此前合作基础良好,法官决定以“修复信任、促成共赢”为切入点,直接对原告与王某某开展调解。法官一方面向被告王某某释明给付租金系其法定义务,延迟给付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劝说原告换位思考,结合被告实际经营情况适当减免违约金。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双方重新建立信任,最终被告王某某足额给付了拖欠的租金,原告撤诉,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作关系得以延续。

关键词:阜城法院,“枫桥经验”,灵活调解,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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