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发生在2008年4月24日,当天下午两点小李驾驶某路公交车行至橡胶城管委会拐弯处时与小杨的三马车发生碰撞,导致公交车的保险杠损坏。
发生碰撞后小李本以为小杨会停下车查看和询问情况,谁知他掉头就走,而且速度非常快。眼看小杨就要消失在自己的视线中,小李赶紧驾车追赶,因为自己作为某路公交车的司机,就有保护这辆车的义务,况且这样不明不白地让公交车遭受损坏,回到公司后自己也没办法向主管交代。想到这里小李又气又急,不禁加快了速度想着至少要向损坏者问个明白。在小杨行至某公司门口时突然停止,小李也随即停下并下车与小杨理论。可是刚一走近小杨,小李就闻到了一股酒气,这才意识到原来小杨喝酒了。小李心想:只要他愿意承认刚才所发生的碰撞并跟自己回公司说明情况其他的她什么也不追究。可令她没想到的是小杨不仅对刚才发生的是矢口否认,还扬言小李不要没事找事,否则对她不客气。小李一看情况不妙想着赶紧跟公司联系请他们思考解决办法,谁料到还没拨通公司的号码小杨就将小李手中的手机打掉并发动车辆要走。情急之下的小李向通过拽住其反光镜的方式制止小杨离开,这时让酒精冲昏头脑的小杨索性从小李身上轧过去离开了。
事情发生后小李于2009年4月20日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8月28日市人社局向公交总公司签发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随后该公司递交了举证材料。市人社局经审查双方递交的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于2010年12月13日向小李及用人单位签发了人社伤险认决字(2010)9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公交总公司不服,向政府申请了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决定书》。公交总公司对此仍不认可,遂将此事诉至一审法院。公交总公司认为市人社会局未查清事情真相,把小李的受伤认定为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并以此认定为工伤,错误的做出了(2010)9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因此,公交总公司认为小李受伤是事实,但是其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和工作岗位上受伤,而是离开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外的第三现场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构成工伤,应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庭审中,市人社局称公交总公司在陈述事实时避重就轻。小李是在所驾驶的公交车保险杠被酒后的小杨撞掉后驾车追赶小杨,后至天顺公司门口停车下车找小杨理论,她是基于对这份工作的责任感和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处理这件事的。没想到酒后的小杨不听劝说,失去理智,竟驾驶三马车强行从小李身体上轧过,造成其腹部受伤严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在工作中受到暴力伤害是事实,公交总公司对小李受到暴力侵害的后果不持异议,虽然对事故发生时间和经过提出异议,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诉讼过程中市人社局及小李提供的证据均证实小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职务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理合法,应予认可。
一审判决后,公交总公司又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市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的卷宗中确实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工伤认定决定。若单纯的撤销工伤决定,让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再者对受害人小李不利,还会有长时间的等待。再加之小李身体状况很差,急需用钱。经合议,决定协调解决此行政争议。
当时主办法官孙晓燕尝试了多次协调和释法工作,分别做小李和公交总公司的工作,并多次和公交总公司的领导联系,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站位进行讲解。在看到公交总公司态度有所松动时,她及时邀请到劳动部门专业人员对该案件认定工伤后的赔偿款项一一列出,并细致地进行讲解,让双方当事人都心知肚明。
经过不懈的努力和双方对法律法规的逐步了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交总公司撤回了起诉,主动帮助小李联系医院进行治疗,并告知小李“公司随时敞开大门等待她回来上班”,小李感动地流下了热泪,表示自己从内心喜欢这个工作,一定会尽快恢复好身体回去上班。
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最终彻底化解,也使争议双方画上了圆满地句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静 隋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