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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触法网 法律援助帮助维权益

2018-03-02 16: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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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份开始,黑龙江籍男子李某某,先后组织了多人成立了一个以李某某为首的网络招嫖流动卖淫团伙,准备了汽车、电脑、电警棍、砍刀等作案工具。广西籍未成年人黄某(女)在网吧打游戏时与李某某结识,并在李某某的金钱引诱下参与到该团伙中,负责接单卖淫。同年7月份,该团伙成员驾驶车辆来到衡水,在市区租房后继续通过网络开展招嫖卖淫活动,在卖淫活动中多次以暴力胁迫方式要求嫖客支付嫖资并抢劫嫖客财物。10月份,该团伙成员均被衡水冀州区警方刑事拘留,2017年4月份,衡水冀州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组织卖淫罪等罪名对该团伙成员提起公诉,黄某被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

  因黄某在犯案时为未成年人,并且黄某及其家人均没有为其委托辩护人,衡水冀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了通知辩护函。

  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通知辩护函后,审核了相关材料,认为黄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当即指派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屈红明律师为黄某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屈红明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立即到检察院查阅相关卷宗,详细了解案情。通过查阅卷宗,援助律师发现,黄某虽然在一开始是自愿加入的,但随后黄某就多次表示要离开,不再参与卖淫活动,但李某某扣押了黄某身份证并对其实施殴打,致使黄某产生畏惧心理,不敢离开。在了解完基本案情之后,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通过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得知黄某为少数民族,在案件发生时,其虽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之前没有过其他犯罪行为,并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到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对起诉书起诉的事实也没有异议。通过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律师还了解到黄某家庭贫困,父母为生计所迫常年在外打工。黄某自小便成为留守儿童,由亲戚轮流照顾,常常居无定所,缺少家庭管教。上学时,因厌学多次逃学而被学校劝退,没有获得足够的来自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缺乏社会经验和辩知能力,在与李某某因游戏结识后,被其引诱加入犯罪团伙,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黄某也充分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了深深的后悔。根据了解到的黄某的情况,援助律师撰写了社会调查报告,对黄某的犯罪起因进行了分析。

  通过查阅卷宗及与当事人沟通,援助律师整理出了以下辩护思路:1、黄某案发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没有前科,本案中为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且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认为应当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2、黄某在2016年曾经提出要离开回家上学,但遭到李某某扣押身份证并殴打,产生恐惧心理,后不敢再提。该事实有其他同案犯的证言加以证实。此案中的抢劫行为均发生在黄某遭受殴打胁迫之后,可以看出黄某是被李某某胁迫的,不敢离开,也没有路费离开。在本案中黄某年龄小,社会阅历低,其年龄结合其相适应的能力,应该认定为胁从犯。因此黄某既有从轻情节也有减轻情节,应当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3、此案为几名被告卖淫,受害人不正当的嫖娼行为引起的,索要嫖资是本案的起因,因此将此案定性为抢劫罪不妥,应定性为敲诈勒索。

  2017年6月,冀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针对黄某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认为黄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为初犯、胁从犯、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请求法院对黄某从轻、减轻处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黄某的情况调查报告。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对黄某的社会调查报告无异议。法院虽然对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没有认可,但对辩护人提出的黄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认定,黄某犯抢劫罪且多次抢劫,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其在犯案时为未成年人,自愿认罪,且在此案中为从犯,根据其所起作用大小,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一件典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未年人年龄小、缺乏辩知能力,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影响,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对社会有了一定的认知,积极的想要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但自身经验不足,辨识能力不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加上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对家长学校的教育管理极易产生逆反心理,从而更易被社会不良风气所感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点,法律援助中心也将未成年人作为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并且《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专门规定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就会根据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本案中,黄某童年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造成家庭教育缺失,在上学期间,又因为厌学逃学,最终辍学,导致学校教育缺失,从而在受到社会不良青年的引诱时,不仅没能及时规避风险,反而因为缺乏法律观念,漠视法律,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援助律师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身心还未发育成熟的特性,积极地与黄某进行交谈沟通,从根源上弄清黄某犯案原因,帮助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查找相关依据,请求法院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理案件,帮助其在量刑上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对未成年罪犯采取了减轻、从轻处罚。撰稿人:梁旭霞

关键词:法律援助,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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