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世锁(化名,男,62岁,故城镇某村人)和刘志新(化名,男,60岁,故城镇某村人)为一个胡同的多年邻居,两家互有往来,关系融洽,然而两家却因刘志新养的小狗起了纠纷,并且大打出手。
近日,孙世锁骑自行车路过刘志新家门口,想和刘志新一起去赶集,随手推开刘志新家门。谁知刚一进屋就被刘志新家饲养在笼内但夜里放开的两条狗咬伤。孙世锁花去医药费300余元,狂犬疫苗216元,抗青血清2140元,总计2660余元。孙世锁认为,自己好心好意邀请刘志新一块赶集,没想到被刘志新家的狗咬伤,觉得医诊费应由刘志新支付。孙世锁便找到刘志新谈赔偿一事。刘志新则认为,孙世锁未经允许私自进院,并且自己的狗很乖,不会无缘无故伤人。因此刘志新觉得自己无责任,不应该支付医药费。孙世锁火冒三丈,将刘志新打成轻微伤,刘志新花去医药费500余元,村调委会调解无效,请求故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
故城县故城镇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请求后,调委会主任刘玉杰带领调解员立即驱车赶往现场,调解员找到双方当事人后说明来意,让双方叙述了事情经过,在核实了基本情况后,调解员为二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
调解员告诉孙世锁这起纠纷他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刘志新将狗关在家里尽到了一定的护理责任,而孙世锁未经允许私入刘院及屋里。《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调解员提出,饲养动物,尤其是凶猛动物存在安全隐患,法律要求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充分注意。刘志新清晨开大门,并没有将狗关入笼并锁门,也没有提示,造成了狗可能咬人的危险性。所以刘志新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孙世锁在冲动之下将刘志新打伤负主要责任。孙世锁、刘志新本应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却一时冲动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依理据法的说服教育下,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对调解员的调解表示接受。孙世锁承担全部医药费的60%,计1600元。刘志新承担1060元,当场签订协议,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此事中主要运用了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的调解方法。不能单纯从孙世锁个人出发,强调孙世锁的利益。也不能从刘志新的思想出发,强调刘志新的利益,而是治安处理和民事法律的综合运用。供稿人:河北省故城县故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刘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