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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薛某家暴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8-06-03 20:21:25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河北省景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陈书军

  供稿: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审稿:景县司法局郭华军李建龙

  编写人:陈磊戈玉成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妇女家庭暴力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曾经有过一段短暂婚姻的薛某经朋友介绍与朱某相识,两人彼此感觉还可以,在相处了9个月后,遂于201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为了维持生计,两人开了一个蔬菜店,虽然辛苦点,但日子却充满了快乐,薛某一度认为自己又找到了幸福的归宿。可惜,这样的日子没过多久,朱某好吃懒做的个性就暴露无疑,整日游手好闲,对家庭不管不顾,蔬菜店全靠薛某一人经营,并且薛某挣得钱也要交给朱某。刚开始,薛某对朱某好言相劝,朱某却充耳不闻。后来,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朱某还殴打薛某,有时还拿刀对她进行威胁,两人的感情出现了破裂的危机,再加上经营的菜店也因管理不善而关门歇业,薛某对生活渐渐感到失望。2017年1月28日,也就是中国人传统的春节,本该是万家灯火、合家欢聚的时刻,两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穷凶极恶的朱某抄起折叠刀捅向薛某的腹部,薛某一边逃跑,一边大声呼救,凶残的朱某在后面又捅伤了薛某的臀部。无望的薛某只能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再一次受到伤害,住院期间报了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朱某随后因故意伤害罪被捕。2017年6月12日,景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对生活感到绝望的薛某来到景县法律援助中心,想就人身损害赔偿及离婚,申请法律援助。主管局长亲自接待了她,薛某哭诉道:现在自己回到了娘家居住,母亲因为自己的婚事伤心过度去世,现在家中还有一个70多岁的老父亲和一个智障的弟弟相依为命,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积蓄,本来就困难的家庭如今更是雪上加霜,日子实在没法过下去了。主管局长听完后,认真分析了情况,考虑到朱某的实际赔偿能力有限,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及离婚一并起诉,可能会加深矛盾,不利于离婚诉讼,在征得薛某的同意后,决定为薛某离婚诉讼办理法律援助,立刻交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指派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陈书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陈书军律师在接到此案后,认真倾听了薛某的陈述并查阅了相关证据,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陈律师在征得薛某的同意后为其拟写了起诉状,于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在2017年8月3日的庭审中,首先进行了庭前调解,被告一直强调与薛某还有感情,他在捅伤原告后,还去医院照顾过几天,现在也很后悔,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始终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而没有调解成功。在后续的庭审中,最终争议焦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展开,庭审中,陈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夫妻之间应彼此尊重,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被告不但没有履行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反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大打出手,用刀捅伤,对原告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了终生无法泯灭的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在本案中,朱某用刀捅伤薛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应认定为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017年8月14日,景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点评】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现如今,家庭暴力已成为涉及家庭成员权利、影响家庭发展的社会问题,并亟需社会做出积极的回应,加大干预与制止的力度。

  本案是典型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例,正值大年初一,在合家欢聚的时刻,被告因家庭琐事将自己的妻子捅伤,这一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当事人薛某忍无可忍寻求法律援助,关于薛某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这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说明,在200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国家有责任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地得以实现,获得法律援助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权利;2007年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九款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该法第十九条的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因该案的特殊性,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后,随机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当天指派,援助律师在接到该案后,本着对案件认真负责态度,本着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责任感,多次与受援人谈话沟通,疏导受援人的心结,认真研究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尽可能多的收集有利证据,以支持受援人薛某的诉讼请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最终通过律师努力工作,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维护了受援人薛某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家庭暴力重在预防,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暴法,在及时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有效强化家暴预防和处置工作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面对形式多样、发生隐蔽的家庭暴力时,需要我们做的还有很多:

  (一)要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摒弃“打老婆是家务事”、“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思想。

  (三)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要选择沉默。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许多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时,往往选择沉默和忍耐,这也可能导致了更多极端事件的爆发。二是在紧急情况下,遭遇家庭暴力,要报警,同时注意保留家暴证据;向周围具有法律或心理知识的人寻求帮助;向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请求劝阻和调解;可以向所属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三是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医生诊断证明等,这些以后都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

关键词:景县,法律援助中心,家暴维权责任编辑:王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