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法院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太感谢郭法官了!才九天的时间就帮我解决了这么长时间都没解决的赔偿款。”电话里,58岁的贾某向法官郭超表达着他的感谢。 贾某于2018年8月18日进入深州市某养鸡场从事养鸡工作。同年10月7日,贾某在养鸡场工作时摔伤,经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深州市某养鸡场提出复议,衡水市人民政府维持工伤决定。经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贾某之伤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1个月。因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贾某向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2月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贾某与深州市某养鸡场解除劳动关系;深州市某养鸡场支付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深州市某养鸡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郭超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分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但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考虑到双方矛盾由来已久,原、被告对立情绪较大,为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换位思考、用积极的心态去解决纠纷,郭超并未急于出判结案了事,而是又一次以被告方家庭条件及身体状况作为切入点,试图降低弱化双方之间的对抗性。郭超再次与原告方深州市某养鸡场沟通联系、释法析理,功夫不负有心人,原告方逐渐对被告的境遇表示同情和理解,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贾某各项费用195000元。随后,郭超又马不停蹄地联系贾某,耐心为其宣传法律、答疑解惑,促使其积极配合原告方办理了保险理赔事宜,同时,贾某明确表示不再就本次事故向原告主张后续治疗等任何权利,避免了日后隐形的无效法律诉讼。至此,本案以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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