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衡水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冀州 >> 部门动态 >> 公安动态

推进文明养犬 冀州公安在行动

2021-09-15 09:21:4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为推进《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实体化运行,助力衡水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9月6日起至10月31日,冀州区组织开展“创城有我、文明养犬”城市养犬管理专项行动。

  为整治不文明养犬乱象,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广大居民的文明素养,连日来,冀州公安持续加大对辖区养犬秩序的管控力度,截至目前,共下发限期妥善处置通知书63起,当场处罚遛犬不拴绳27起,暂扣流浪犬2只。

  市区派出所,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宣传教育,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冀州镇派出所,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宣传教育,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特巡警大队加强巡查,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查处。

  治安大队加大治理流浪犬力度,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警方提示:

  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带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其配戴犬嘴套等措施;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七)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无害化处理场名单由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

  (八)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或者公共区域。因犬吠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遗弃、虐待犬只。

关键词:冀州,公安,文明养犬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主办单位:中共冀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技术支持:长城网   
冀ICP备16012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