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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一售楼处“偷拍”17万余张人脸 被罚8万

2021-11-23 09:38:55

  今年8月,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区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在其负责销售的售楼部现场的多台摄像头中,有4台摄像头的外观与平常的安防摄像头明显不同,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警觉。

  执法人员随即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登录系统后台进行查看。果然,在营销部办公室电脑的系统后台中,执法人员找到了被“摄像头”(人脸抓拍机)记录下的人脸头像,其中就包括了执法人员刚才进入售楼部时的头像,数量达17万余张。执法人员立刻固定证据,并对相关人员展开询问调查。

  消费者签完购房合同被再次人脸识别

  据此奖励分销商或推荐人佣金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为促进销售,该公司开展了老带新奖励、中介分销转介营销活动,并于2020年12月通过安装摄像头人脸抓拍系统,识别区分现场访客的来源。

  每当有来访人员到达售楼处,4台人脸抓拍机就会抓拍记录下来访者的人脸信息,并储存在服务器上。

  在消费者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该公司会通过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和再次人脸识别,使用人证一体机或微信人证核验小程序匹配出其首次到访时间、到访次数等信息,用来区分购房者的来源渠道,并据此与分销商或推荐人结算佣金奖励。

  自2020年12月起,该售楼处开始在人脸抓拍摄像头下方悬挂“为保证您的权益不受侵害,本售楼处已安装视频采集设备,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的温馨提示告示牌。但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

  执法人员也随机抽取了部分购房者了解情况,他们均表示对个人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毫不知情。

  人脸采集未经消费者同意侵害消费者权益 

  该公司被责令改正并罚款8万元

  该公司在其售楼处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采集人脸信息的过程也未经消费者同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近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改正并罚款8万元。

  据介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中有明确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特别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若发现可疑摄像头“偷”取个人人脸信息等情况,可直接联系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关键词:偷拍,人脸,罚单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