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生纠纷,公正司法终判决
“张法官,被告给我装修的房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说着,原告冯某急切地掏出手机,打开自行拍摄的装修照片,边说边一张张地翻阅起来,“这可是我花了20多万装修的房子啊!这也太说不过去了吧!” 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原告认为房屋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且因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工期,已严重超出约定的竣工期限,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新娟与被告某装饰公司进行联系,被告认为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辩称原告所说的仅为轻微瑕疵且都能找工人解决,不必返工;工期拖延问题是因为原告频繁要求变更部分装修方案导致的,故不应赔偿。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争议较大,为查清案件原委,张新娟决定组织一次现场勘验。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被告装饰公司认可房屋确系存在部分瑕疵,张新娟本着“调解优先”原则,随即建议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同意赔偿2万元与原告所诉的13万元差距较大,双方互不让步,最终未能达成调解意愿。张新娟遂组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装修质量问题、未施工项目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了详细记录。 勘验结束后,张新娟再次与双方沟通调解事宜,原告同意降低赔偿数额,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经与司法技术辅助室沟通,现有鉴定机构均无法同时对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双方要求,首先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 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咨询意见书后,为了节约当事人后续的鉴定成本,张新娟再次组织调解,但就赔偿数额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启动造价鉴定程序,并由河北大众信合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经过两次鉴定,房屋质量问题及赔偿数额已非常明晰,张新娟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就赔偿金额仍无法达成和解。最终,本院依法做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今后,深州法院将继续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认真分析研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助推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新飞跃。 |
关键词:房屋装修,纠纷,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