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21年11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水泥罐车与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刘某某及乘车人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虽为一起常见的交通肇事案,但其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张久栓法官承办该案后,积极和案件当事人沟通,对附带民事诉讼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归纳,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除被告人田某某及某汽车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外,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与原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其撤回起诉。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张法官始终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邀请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庭审观摩。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有序开展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整个庭审活动井然有序,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后语:说起重型车辆,大多数驾驶人都谈之色变、避之不及,它们虽对城市建设功不可没,但是因驾驶员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发生了许多重大交通事故,进而间接破坏了许多幸福家庭。鉴于此,希望货运企业要把握好源头装载关,严格依法规范装载,同时告诫每一位重型车辆的司机,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遵法守规,安全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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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