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兵曹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 纠纷案件,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之母贾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月10日生育原告刘某瑞。2018年3月2日,贾某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深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贾某抚养,被告每月月底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整,超出部分由双方平均分配,抚养费支付至原告18周岁。离婚后,原告之母贾某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抚养费共计49000元。 在向被告送达诉状等应诉手续时,兵曹法庭干警几经周折才终于联系上被告,被告表示可以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但是目前没有支付能力,请求延期支付。而原告则坚决要求被告立刻给付抚养费,双方僵持不下。面对此况,兵曹法庭干警不言弃、不放弃,通过数次电话调解,耐心讲法律、说情理、讲道理,双方当事人终于就抚养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及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因被告尚在外地,兵曹法庭干警便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开庭的方式,最终完成了本次庭审的调解工作,为本案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法官说法: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关键词: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