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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和奖励申报

2023-01-06 18: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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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28号)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7〕70号)文件精神,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和奖励申报相关事宜如下: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条件。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见义勇为情形主要包括: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情形。现役军人,国家公职人员或保安等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公民在非履行职责公务期间,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1、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可由行为人本人、所在或受益单位和行为发生地乡镇区、村(居)或者受益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机构申报或举荐,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受理:县综治机构收到申报表和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核实)。3、取证:调查取证是指搜集能够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证人证言以及图片、音像资料等取证内容。主要包括:行为人、受益人的陈述;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乡镇区、村(居)提供的证明;受益人(或受益单位)提供的证明;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证明;现场勘察记录(图)、照片、视频;公安机关在办案中相关笔录材料等。对情况复杂的,还应组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健等有关部门和群众代表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4、公示:县综治机构应当将符合公示条件的、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经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经县综治机构审批(加盖县综治办公章后生效)。5、答复: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县综治机构应当开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申报人及所在单位、组织及涉及奖励和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对不予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开具《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6、申诉:申报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书10日内,向市综治机构申诉。市综治机构自收到申诉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综治机构。

  三、见义勇为奖励与申报工作。凡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必须经县综治机构确认。对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或群体,由县综治机构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填写《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县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行为人或群体,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逐级向上进行推荐。凡拟授予县级(含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都必须在见义勇为发生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的评议监督。对不具备授予县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由行为发生地的乡镇区或所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也可由所在系统或行业进行专项表彰奖励。

  见义勇为受理单位:中共饶阳县委政法委员会

  办公电话:7239610

关键词:见义勇为,确认,奖励,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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